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革长春市委会议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再做出决定,必要时应进行表决。选举和表决事项以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通过或表决。
第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通知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秘书长签发。会议确定专人记录,并存档保管。
第二章 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委员会全体委员,机关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吸收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贯彻上级党委、民革组织的决定、决议;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决定增补市委委员。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参加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机关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时间、议程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上级党委、民革组织和我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决定我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确定举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日期、议程,审议工作报告和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和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任免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决定基层组织设置和变动,批准吸收新党员。
(七)讨论通过以市委会名义向党委、政府、政协等单位提出的重要报告、建议、发言和提案。
第四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议参加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机关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日期、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贯彻上级党委、民革组织和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确定举行常务委员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和提交会议的重要文件;
(三)审议以市委会名义向党委、政府、政协等单位提出的重要报告、建议、发言和提案;
(四)决定机关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五)研究决定我会的重要工作。
第五章机关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机关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驻会副主委、秘书长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会议议程由驻会副主委、秘书长商定。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民革组织重要指示、有关文件;
(二)传达贯彻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做出的决定;
(三)听取各处室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四)对机关工作进行阶段性部署;
(五)研究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