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五条 驻会副主委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遇有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应与主任委员或领导班子研究处理。驻会副主委要执行好主任委员意图和班子决议,定期向班子汇报工作情况。要支持秘书长开展机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机制。
第七条 凡属本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均须经主任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擅自做出决定。
第二章 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应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领导能力。
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提出有利于民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贯彻执行我会各项决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应遵守组织纪律,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的情况,不得对外宣传。
第十一条 主委、驻会副主委,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他们承担着各自的领导责任,绝不能以“集体负责”、“班子讨论决定”为借口推卸责任。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程由常务委员会议提出(草案),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确定。
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草案),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电话或邮件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的议程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
常务委员会议的召开时间、议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位常务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电话或邮件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会签形式。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一般每二月举行一次。
主任委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我会重大事项和日常工作。
(二)酝酿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协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做出决定。决策性会议要保证成功,对看准了的关键性问题,对上级指令性工作任务,要务求完成。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电话委托他人代行表决。
表决可根据研究决定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三条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决策的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做出该决策的相应会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