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长发【2013】3号 签发人:王英梅
民革长春市委委员参加市级组织
重大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3年1月24日民革长春市委十一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民革长春市委是经选举产生的全市民革组织的领导机构。市委委员作为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有责任模范遵守民革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民革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二条 市级组织重大活动是指以民革市委名义举办的、体现民革特色、反映参政党性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如重要的学习教育活动、参政议政活动、社会服务活动和祖统联谊活动等。
第三条 市委委员参加市级组织重大活动由民革市委组织处负责考勤并建立档案。
第四条 民革市委组织处每年年底前就市委委员参加市级组织重大活动情况做出专题报告,提交市委主委会、常委会审议,并在市委全委会上做出通报。
第五条 市委委员参加市级组织重大活动情况将在长春民革网站上发布,接受全体党员监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党委或相关部门。
第六条 市委委员在任期内参加市级组织重大活动少于五次者,将不予推荐为下一届市委委员提名人选。
第七条 市委委员参加市级组织重大活动情况将做为政治安排(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担任政府实职等)考察的重要内容,或进行届中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基层组织委员会主委、各支部主委(独立支部)、各专委会主任参照执行。
民革长春市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