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长发【2013】2号 签发人:王英梅
民革长春市委员会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2013年1月24日民革长春市委十一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长春市委员会会议(简称“民革市委会议”)是长春市民革组织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参政党作用的重要形式和主要载体。各会议组成人员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会议,并履行职责。
第二条 民革市委会议主要包括:民革市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市委全委会议”)、民革市委常务委员会议(简称“市委常委会议”)、民革市委主任委员会议(简称“市委主委会议”)。
第三条 民革市委会议组成人员:市委全委会议组成人员为全体市委委员;市委常委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市委主委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民革市委会议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内送达本人,通知的草拟和下发由民革市委办公室负责。同时辅以电话、短信、邮件、网站发布等形式。电话通知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市委办公室负责市委全委会议的通知;市委组织处负责市委常委会议的通知;秘书长负责市委主委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民革市委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会议全程请假,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向市委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因故不能书面请假时,应电话请假。副主任委员请假须经主任委员批准,委员、常务委员请假须经专职副主任委员批准。
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小组讨论请假,须经小组召集人批准;大会请假,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六条 建立民革市委会议考勤制和通报制。由市委组织处对市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委会议出席情况进行考勤,并将相关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作为个人履职情况的考核材料存档。
第七条 市委组织处定期通报民革市委会议出席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市委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党委或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八条 对长期不参加民革市委会议、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应由主任委员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届中或换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民革市委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专职副主委签发。会议纪要发至民革省委、中共市委统战部、市委委员、各基层组织。如工作需要,可扩大或缩小印发范围。
第十条 民革市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需要保密的事项应遵守保密纪律。
民革长春市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