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长发【2012】13号 签发人:王英梅
民革长春市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身建设,更好的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民革中央关于组织工作文件汇编》,结合本市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政治制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基层组织要接受本党上级组织和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领导,要紧密依靠中共党组织,在推动党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配合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开展基层组织工作。
第二章 基层组织
第三条 基层组织的设立
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是本党基层组织。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市委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所属支部的增设须经市委批准。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市委直接联系。
第四条 基层组织的换届和选举
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市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市委批准。基层委员会、支部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议推选。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着眼于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贯彻团结稳定、积极稳妥的方针。通过换届提高基层组织班子的整体素质,更好的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1、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成员基本条件:热心本党工作,乐于为党员服务,有奉献精神和民主作风,能团结同志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参政议政水平。
2、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成员提名原则:坚持政治标准和选拔条件,把能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具有较强参政议政和组织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同志充实到班子中。
在工作单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或年近60岁的人士,一般不再继续提名为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不能参加基层组织活动的,一般不宜再作为基层委员会、支部和小组班子成员的人选。
3、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规模:基层委员会委员9-19人为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妇委会委员等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以5-9人为宜。基层委员会所属支部或独立支部委员3-9人为宜。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以1-3人为宜。小组委员1-2人为宜。
4、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成员的酝酿与选举:在酝酿候选人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标准,充分协商,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最后确定换届班子成员的建议名单,并在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
建议名单在提出过程中要与中共基层党组织充分协商,取得支持同意后,再报市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的组成要注重群体结构的科学化,形成优化的人才结构,梯次的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协调的素质结构,应以50岁以下的中、青年同志为主体,女性党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换届要通过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党员大会(出席人数须超过党员的半数以上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不能到会的可以投票)、等额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分工由当选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会议协商确定,最后由新一届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将选举结果和班子分工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委审批。
第五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1、接受市委和中共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贯彻落实市委的决议和决定,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所在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2、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国计民生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贡献力量,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3、推动和组织党员结合实际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民革的历史和章程,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4、健全基层组织工作制度,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组织活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5、反映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6、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7、发现、培养并向市委和中共基层党组织推荐优秀人才、后备干部人选。
8、推荐联系人,收缴党费。
第六条 基层组织活动
1、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每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布置基层组织工作;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党员活动原则上每月一次,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市委布置的工作,结合基层组织的特点和中心工作进行。所有会议和活动都要有记录。
2、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活动要有计划的精心安排,班子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力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以注重实效,提高基层组织的活力和影响力为目标。
3、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的政治修养和综合素质。引导党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要全面了解掌握每一位党员的信息,有计划地对党员所在工作单位及家庭进行访问,征求意见,了解党员的表现及存在的困难,关心党员的工作及生活,更要关心离退休党员的生活,帮助他们安度晚年。
5、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要不断总结基层组织活动的经验,遇重大活动可邀请基层中共党组织领导同志参加,便于基层中共党组织了解和指导。同时,还应及时通报市委,便于掌握情况。
6、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要根据自身优势,在征得市委的同意后,可把基层组织活动和服务社会结合起来进行,积极开展扶贫助学,送知识、送科技、送温暖等关爱社会的公益活动。
7、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所收党费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向支部党员公布收支情况。
8、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委汇报。
第三章 基层干部
第七条 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一般设主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人数较多的可适当增设副主任委员。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委员的分工,须与市委商榷后确定。
第八条 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班子成员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九条 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和中共基层党组织的决定,重大问题和突出事件应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同时也要勇于负责,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认真倾听党员的意见,关心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党员的合理建议与要求,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把基层组织办成党员之家。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班子或党员会议,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末总结工作,并向上级组织汇报。
2、负责做好社会服务和调查研究工作,积极向中共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建言献策,开展参政议政工作。
3、定期向市委和中共基层党组织汇报和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征求意见,取得支持。
4、组织好本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学习与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活动的质量,增加基层组织的凝聚力。
5、鼓励党员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积极为党员就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长春市及所在单位的建设发表意见、建议创造条件。
6、积极参加市委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及中共基层党组织召开的座谈会、议政会等,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7、因公出差、因病休养或休假较长时间,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专人负责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工作,并及时向市委报告情况。
8、开展活动应通知联系本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市委机关干部(联络员)参加。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各项工作,配合主委积极开展基层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工作职责
1、了解和掌握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状况,督促检查党员遵守党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2、选择和考察有代表性的发展对象,负责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考察及发展工作。
3、管理党员名册,承办党员因工作调动或迁居时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负责党费的收缴及保管。
4、协助主委做好向市委和基层中共党组织推荐人才工作,做好组织活动的各项记录,要妥善保存记录本备查。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工作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协助主委撰写年度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适时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掌握和整理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向市委反映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开展活动的信息或成功经验。
3、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中共基层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
4、为党内的各级刊物,尤其是《长春民革》撰写和征集稿件,积极报道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反映党员中的好人好事和优秀事迹。及时分发市委的有关文件和刊物。
第四章 组织发展
第十四条 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
组织发展工作应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把握发展党员的条件,坚持发展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恪守本党章程的人士。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质量优先”的原则,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第十五条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
按照本党的特色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第十六条 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
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本党在坚持原有重点分工的基础上,可重点发展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员中的代表性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的代表性人士特指:从事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专业人员和部分政治素质好、有代表性的律师从业人员;可个别发展符合本党特色的,政治素质好,在同行业中影响较好,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本党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共党委机关(包括党报)等单位和部门发展党员。
本党不在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党员,不以其他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组织发展的一般程序
1、入本党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基层委员会、支部和小组提出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和个人简历)。此间,须征得所在工作单位中共党组织的同意。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本党基层组织,可直接向市委提出申请要求。
2、对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申请人,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要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并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核实申请人的个人简历、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并征求意见,以确定能否作为发展对象;对民营企业家应考察了解其生产经营、纳税情况。
3、对于已确定为联系人的申请人,及时填写联系人表格,并参加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活动。这期间,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要对申请人全面培养、考察、指导学习本党的党章和党史,增强申请人对本党的认识。对发展对象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期。对具有较大影响和社会知名人士,经市委批准可缩短培养教育联系时间。
4、对培养教育期满并按排序确定的拟发展对象申请人,市委组织处发给《入党申请表》一式4份,须有两名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介绍人要客观公正的把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写进介绍人意见栏中。申请人填表时字迹要清楚工整,易于辨认,并附小2寸免冠彩照4张,审阅后交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
5、支部、小组应将拟发展对象申请人的《入党申请表》及所了解的情况提交支部、小组大会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的超过支部、小组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支部、小组负责人应在《入党申请表》中“支部大会通过意见”栏内签署讨论意见和决定,加盖公章。一并把申请表(含4张照片)、申请书(个别联系人的考核材料)呈报市委组织处。基层委员会所属支部,须报基层委员会审阅同意后,再报市委组织处。
6、市委组织处要认真审阅基层组织上报的《入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将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定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批名单草案。
7、党员的审批权限为市委常委会议。
8、党龄自支部、小组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党籍管理
1、全市党员的党籍档案由市委组织处统一管理。
2、党员出国以后,如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可作为自动退党处理,如只是在国外定居的,可保留党籍,但不得以本党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市迁移到另一地区时,必须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市委组织处办理。
组织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1、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组织委员应将工作调动或迁居到另一地区的党员有关情况出具书面证明后(迁移地区、党费交纳情况等说明),交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市委组织处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党员因工作、学习或其它原因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可办理临时组织关系(不转移党员档案),参加新到地区组织活动并按时交纳党费。
3、党员出国访问、培训或学习,可向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请假,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应及时向市委组织处汇报。
第二十条 党籍管理
1、退党
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向所在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递交申请退党的书面报告。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负责人在接到退党者的退党申请书后,应指派专人主动找其谈话,了解退党的原因与实情,做好说服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者,经过基层委员会、支部和小组讨论通过,报请市委注销党籍。
2、注销党籍
党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党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党籍。
注销党籍时,应由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市委审核通过后,报上级组织批准、备案。
批准注销党籍后,市委组织处以文件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和单位中共党组织。
3、党员调入军队、公安等不发展党员的单位工作时,可作为个别联系党员处理,但不得在单位进行组织活动。如本人要求可以办理退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党费的收支管理
1、党员向所属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中央关于党费交纳标准执行。
2、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数额不限。
3、党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关系的,也应交纳党费。
4、党费由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的组织委员保管。收到党费后及时登记入帐,邮寄的党费应开具收条。
5、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所收党费不上交,作为基层组织活动的经费开支。年终应向所在基层委员会、支部、小组党员会议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民革长春市委员会。
民革长春市委员会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