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长春市委员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目前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途径有两个,一是地税系统代征,二是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市、区两级残联和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计划,报同级市财政部门审批。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模逐步扩大,2009年全市(不含外五县(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768万元,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能力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应清醒的看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上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金缴纳不足。我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我市三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除市教育局直属47所学校缴纳的124万元之外,其余均未征缴。
部分企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我会调查,长春市的企业(不含中直、省直)约37,453户,实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只有23,671户,占应缴企业总数的63%,以某区为例,已认证的未缴款单位1027个,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8.6万元。
(二)保障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国库基金户、财政专户、市、区残联均存在相当数额的结余。以本次调查的市、区(含开发区)财政及残联部门数据为例:截止2009年末,市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结余2,686万元;区级(含开发区)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结余4,362万元;市残联基金结余914万元;区(开发区)残联及就业服务所保障金结余242万元,合计8,204万元。而目前我市城区应就业的残疾人为44,764人,已就业的残疾人为26,528人,未就业的残疾人为18,236人,其中已登记失业的为3,890人。可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三)保障金被挪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保障金建楼后出租。例如,某区残联投资147.96万元购买一栋楼成立了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实际上以每年10万元的租金租给了某医院,收益成了区残联的奖金。某开发区也存在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置办公楼用于出租的问题。二是用保障金弥补办公经费,据统计,2009年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支出为2,564.51万元,其中用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支出为776.19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0.27%,其余部分用于补充经费不足。三是市、区残联直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放奖金, 2009年共计发放奖金129.93万元,其中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19.69万元,占总额15.16%,其他单位和个人110.23万元,占总额的84.84%。
二、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杠杆作用,建立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激励机制,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通过对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资金扶持(提供就业贷款、按就业人数提供定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使用人单位自愿为残疾人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扶残助业服务方面的支出。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建立和培育市级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取消区级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改变目前分散培训带来的人、财、物浪费现象,提高人、财、物的集中效能。
(三)改变现行征收体制,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应收尽收。改变征收过程中先紧后松、征缴不到位现象。
(四)应及时修订《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对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明确的界定;确定“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的具体比例分别核算,防止政策界限不清导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不当,甚至被挪用现象发生。
(五)改革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办法。在分配中要考虑多种因素,对残疾人就业需求量大的地方和单位,资金支持力度要相应加大,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得好的地方要给予资金倾斜。要提高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留用比例,提高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统筹安排能力。
(六)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避免与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混支混用。
(七)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违纪行为发生。